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一方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
您好,您可以简单理解为交付借款的时候,借款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追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一方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A公司按照约定将150万元支付给B公司,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装设备后A公司到B公司交涉,发现B公司没有加工其所购买的设备,A公司遂诉至其住所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及利息B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虽然A公司诉请B公司返还预付货款,但A公司并非接收货币一方。
合同虽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个地点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民诉法第23条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同时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司法实践中的若干细节问题 第一,民事程序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应是特指民事实体法上有权接受货币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而非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不少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约定或实际履行给付义务时的给付货币的人或接受货币的人并不是真正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故一旦产生纠纷。
给付货币是“给”,接收货币是“收”给付货币是指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条款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A市张三向B市李四购买一批设备,李四的义务是交付设备,张三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司法解释
实务中,很多纠纷发生在没有约定管辖地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规定,导致诉讼效率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
法律分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借款合同
法律分析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可以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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